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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制度(范本),加强存货盘点工作,规范盘点程序

已有 1076 次阅读2014-3-21 11:41

  因各企业规模、所属行业、部门设置等不尽相同,故建议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制度模板的基础上进行删减和修改,使之能够更适合于您的企业。

  存货盘点制度(范本)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存货盘点工作,规范公司存货盘点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库存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的所有仓储部门。

  第3条 存货范围

  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第4条 盘点方式

  (一)存货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如确实无须全面盘点,或全盘的实施有困难,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采用适宜的盘点方式。

  (二)年中、年终盘点:每年(中)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同,由财务部门人员监督,由库管人员对库存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三)不定期抽点:每天仓库输单员抽取不同品项进行盘点,由具体部门协同。

  第5条 盘点实施

  (一)盘点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1.盘点负责人:由仓储部门负责人,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处理。

  2.复盘人:由有关部门主管人员或其指派人员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实施、督导。

  3.盘点人:由有关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4.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并与盘点人核对,确认点计数量无误。

  5.协点人:由有关部门指定,负责盘点过程中的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二)盘点前准备事项

  1.库管人员、有关部门准备盘点用具,财务部准备相关盘点表格

  2.各类存货应摆放整齐、分类排列,并置标示牌。

  3.有关部门、库管人员事先将各类库存物资清单整理妥当,以备盘点。

  4.盘点期间已验收但未办妥入账手续的物料不在盘点范围内,应另行存放,并予以标示。已开销售发货单但未发货的物资亦同。

  (三)年中(终)全面盘点

  1.财务部应在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与盘点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并参与盘点。

  2.盘点期间除紧急情况外,应暂停实物流动,以利于盘点顺利进行。

  3.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全盘时,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采用适宜的方式。

  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算器具,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库存物数量,应认真确定,盘点后不得更改。

  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每一项目核对一次,经查无误后除在该表上双方签名确认外,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以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须重点查核;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有关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计算确定盘盈(盘亏)金额。

  (四)不定期(月末)抽点

  1.由财务部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2.盘点前应由财务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调整至盘点前的实际账面结存数。

  3.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五)盘点报告

  1.财务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经有关部门填列差异原因说明及处理意见后,由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批复,第一联送有关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第二联财务部自存做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及时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

  (六)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必须深入了解。

  2.盘点时应特别注意库存物资的批号,应特别关注采购日期及生产日期超过2个月的物资。

  3.所有盘点库存物资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在盘点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库存物资的移动。

  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的相关栏目若需修改,均须经有关盘点人员签认始为生效,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计量的确实资料为依据,不得猜想数据或伪造数据。

  6.盘点全过程中各组盘点人员均应接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7.盘点终了时,应由各组复盘人向盘点负责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七)账面错误处理

  1.账面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对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情况严重者,应报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处理。

  2.账面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现象,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人员签报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处理。

  (八)责任

  仓储管理人员、库管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处理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1.对所保管的库存物资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2.对所保管的库存物资未经批准而擅自移转、出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库存物资被窃、损失者。

  第6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检查与考核。

  第7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8条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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