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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恶意欠账不还,或转款后,宣布倒闭,危害其他供应商和工人,影响国家经济.应规定,每家企业,接受供应商货物时,必须有显示品名,数量,款额.盖上接收单位公章,作为追款法律凭证.现在收货单位,打个便条,签字人只是一仓管,打官司追款时,接收单位,将仓管开除,说不知道,法律又不支持,造成供应商无奈.
2014-1-19 1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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