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
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
制度:
第一条 本仓库存放的是塑胶原材料,主要包括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改良性聚苯乙烯(HIPS)、聚乙烯(PE)、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ABS)等热塑性塑料(Thermoset Plastics); 熔点是200℃左右,燃点是400℃左右。
第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三条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并张贴禁烟标志等安全标识;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摆放整齐,不准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及配电箱区域。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高度离照明灯具垂直水平距离要保持0.5米以上;货物保持顶距0.5米以上、墙距0.5米以上、垛距1米以上。
第五条 库内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库内禁止拉接临时线路、严禁私接电源。
第六条 仓库管理员要经常对照明灯、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维修。
第七条 仓库管理员每半月对消防器材检查一次,并保持清洁,不准损坏或移动位置。
第八条 每天下班前,由仓库组长负责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闭,是否有其它异常状况发生,确无问题时,方可锁门离开;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九条 外来人员未经仓库管理员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仓库,经允许进入仓库前必须登记单位、姓名、进入仓库事由、进出仓库时间。
第十条 机动叉车在库内必须安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注意前后左右来人,杜绝叉车撞人、撞物的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搬运、摆放货物时应轻拿轻放,做到上下整齐一致,不得乱撞乱摔,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50至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