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炸药
库房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库房必须设专人管理,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外包队或个人保存;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三条 库区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围墙(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25m。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5m;
第四条 库房应有符合标准的防静电、避雷设施;库内应设有消防设施;
第五条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禁止使用油灯、蜡烛、非防爆灯或其他照明;
第六条
仓库内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之间,其周围5m内的范围,需清除一切杂草树木;
第七条 不得将不同批号的爆炸物品混在一起,不同性质的炸药不能一起存放,特别是硝化甘油类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防虫鼠等动物的啃咬,以免引起雷管爆炸或失效;药箱下要垫方木或木板;
第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严禁将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第九条 爆破材料箱袋的堆放必须平放,不得倒放,不准抛掷、拖拉、敲打、碰撞,亦不得在仓库内打开药箱;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库房内爆破材料的储存数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0000个和相应数量的导火索;
第十一条 库房内外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
第十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领退、看守、出入库检查、登记、收支两本帐等
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应设立两名保管人员对爆破材料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