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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场所(仓库)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已有 2841 次阅读2015-2-6 22:50

  仓储物流场所(仓库)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储存物资应当严格按照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储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5、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火柴、打火机及香烟等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6、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
  7、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基本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应当上墙明确,本岗位工作人员应做到“四懂四会”。
  8、租赁库房或多家共用库房应当明确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9、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10、库房仓间内不应违规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11、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12、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13、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2m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0.3m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0.5m的灯距;
  (3)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0.3m和0.5m的墙距;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0.1m的柱距;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0.1m的垛距。
  14、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5、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6、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单独设分电闸。开关箱设在库房外,并做好防雨设施,人员离开即拉闸断电。
  ——摘自《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猗县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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